当废金属最终被视为废物时(欧洲法律)
理事会条例 (EU) N. 333/2011
31年2011月XNUMX日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 2008/98 / EC 制定确定某些类型的金属废料何时不再被视为废物的标准
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
考虑到 2008 年 98 月 1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废物的指令 2008/XNUMX / EC,该指令废除了一些指令 (1),特别是第 6 条第 2 款,
考虑到欧盟委员会的提议,
在将提议的条款提交给欧洲议会后,
考虑到以下几点:
(1) |
对各种废物流的评估表明,废金属回收市场将受益于引入特定标准,以确定从废物中获得的废金属何时不再是废物。 这些标准应确保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并且不妨碍第三国将废金属归类为废物。 |
(2) |
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废铁、钢和铝的存在市场和需求,这些废铁、钢和铝被用作钢铁厂、铸造厂和铝精炼厂生产金属的原材料。 因此,铁、钢和铝废料应足够纯净,并符合冶金行业要求的相关标准或规范。 |
(3) |
确定某些类型的废金属何时不再被视为废物的标准必须确保通过回收操作获得的铁、钢和铝废料符合冶金行业的技术要求,符合适用于产品的现行立法和标准,并不会对环境或人类健康产生一般的负面影响。 从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所提议的用于定义在回收操作中用作材料的废物、处理工艺和技术以及从回收中获得的金属废料的标准似乎符合上述目标因为它们应该为生产不含有害特性且充分不含非金属化合物的铁、钢和铝废料创造条件。 |
(4) |
为确保符合标准,应规定公布已不再是废物的废金属信息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
(5) |
如果在监测废钢市场和废铝市场的演变过程中发现对回收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这些材料的可用性下降和获取它们的困难,则可能需要修订标准。 |
(6) |
为了使运营商能够遵守确定废金属何时不再成为废物的标准,应允许本法规在适当的时间段内适用。 |
(7) |
根据 39/1/EC 指令第 2008 (98) 条设立的委员会尚未就本法规规定的措施发表任何意见,因此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了与这些措施相关的提案并将其转发给欧盟议会。 |
(8) |
欧洲议会没有反对提议的条款, |
已通过本条例:
文章1
对象
本法规规定了确定废铁、废钢和废铝(包括废铝合金)何时不再成为废物的标准。
文章2
定义
就本法规而言,指令 2008/98 / EC 中规定的定义适用。
此外,以下定义适用; 我们的意思是:
a)
“废钢铁”是指主要由钢铁组成的金属废料;
b)
“铝废料”是指主要由铝和铝合金组成的金属废料;
c)
“持有人”是指拥有废金属的自然人或法人;
d)
“生产者”是指将第一次不再是废物的废金属转移给另一个持有人的持有人;
e)
“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境内设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将已不再是废物的废金属引入欧盟关税区;
f)
“合格人员”,通过经验或培训,具有检查和评估金属废料特性的技能的人员;
g)
“目视检查”是指使用人类感官技能或任何非专业设备对影响托运所有部分的废金属进行检查;
h)
“批次”是指从一个制造商运送到另一个持有人的一批废金属,它可能包含在一个或多个运输单元中,例如容器。
文章3
废钢铁的标准
如果在从生产商转移到另一个持有人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废钢铁不再被视为废物:
a) |
用作回收作业输入的废物符合附件一第 2 点规定的标准; |
b) |
用作回收操作输入的废物已按照附件 I 第 3 点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 |
c) |
回收作业产生的废钢铁符合附件一第 1 点规定的标准; |
d) |
制造商已遵守第 5 条和第 6 条的要求。 |
文章4
铝废料的标准
在从生产者转移到另一个持有者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包括铝合金废料在内的废铝不再是废物:
a) |
用作回收操作输入的废物符合附件二第 2 点规定的标准; |
b) |
用作回收操作输入的废物已按照附件二第 3 点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 |
c) |
回收作业产生的铝废料符合附件二第 1 点规定的标准; |
d) |
制造商已遵守第 5 条和第 6 条的要求。 |
文章5
符合性声明
1. 生产商或进口商应根据附件 III 中列出的模式为每批废金属制定符合性声明。
2. 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将符合性声明转发给废金属托运的后续持有人。 制造商或进口商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保留一份符合性声明的副本,以提供给提出要求的主管当局。
3. 符合性声明可以电子格式起草。
文章6
质量管理
1. 制造商应用质量管理体系来证明分别符合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的标准。
2. 本系统针对以下各方面提供了一系列文件化程序:
a) |
对用作附件 I 和 II 第 2 点所述回收操作材料的废物的验收控制; |
b) |
监测附件 I 和 II 第 3.3 点提及的处理过程和技术; |
c) |
监测从附件 I 和 II 第 1 点所述的回收作业中获得的废金属的质量(还包括取样和分析); |
d) |
分别在附件一和附件二第 1.5 点中提及的辐射监测的有效性; |
e) |
客户对废金属质量的评价; |
f) |
记录根据字母 a) 至 d) 进行的检查结果; |
g) |
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和改进; |
h) |
员工培训。 |
3. 质量管理体系还规定了附件 I 和 II 中针对每项标准规定的具体监控义务。
4. 如果附件一第 3.3 点或附件二第 3.3 点提及的处理之一是由以前的饲养员进行的,制造商应确保供应商按照本条的规定应用质量管理体系。 .
5. 负责评估第 (EC) 号法规中提及的符合性的机构。 765 年 2008 月 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8/XNUMX 号决议,其中规定了有关产品营销的认证和市场监督规则 (2), 已根据本条例获得认可,或第 (EC) 号条例第 2 条第 20 款 b) 项中提及的任何其他环境验证者。 1221 年 2009 月 25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组织自愿参与共同体生态管理和审计计划 (EMAS) 的 2009/XNUMX (3)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条的规定。 该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
6. 进口商要求其供应商采用符合本条第 1 款、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独立的外部验证机构审核。
7. 制造商应要求向主管当局授予访问质量管理体系的权限。
文章7
生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第二十日起实施。 欧盟官方公报.
它从 9 年 2011 月 XNUMX 日起适用。
本条例应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31 年 2011 月 XNUMX 日在布鲁塞尔完成。